川国土资办理〔2016〕18号
郑桂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一定农业生产用地指标来从事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建议》(第825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发展,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和《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明确提出:一是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二是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三是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四是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五是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国家逐年收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情况下,这些举措极大地保障了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我厅将全面贯彻国土资源部文件要求,全力支持乡村休闲旅游业合理用地需求,并积极指导市、县在分解年度用地计划和安排供地计划时,充分考虑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在指标上给予倾斜支持。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10日
(联系人:胡雄;电话:028-87036278)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