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和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和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2016-03-10 |  来源:厅财务处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和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土资源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厅机关和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服务中心。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管理,民主理财。

(二)预算约束,统筹安排。

(三)收支有序,操作规范。

(四)厉行节约,精打细算。

(五)量入为出,保障重点。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保障厅机关和服务中心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适时通报。

(三)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厅机关和服务中心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规范编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全年各项收支情况及年末财务状况,充分运用决算数据,分析单位财务运转情况,指导来年部门预算编制。

第五条 实行部门预算、依法建账、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厅机关和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和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权限,厅预算管理分为两个级次:

(一)厅本级为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向财政厅申报部门预算,并向基层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具体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二)厅机关本级和服务中心为基层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厅机关和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社保、医保、住房补贴及委托省地矿局代管的离退休人员的经费预算等工作由服务中心有关科室负责。

第八条  预算编报程序

厅机关各处(室、局),按照每年财政规定的预算文本格式,根据本处(室、局)来年工作计划,提出下一年度专项工作经费需求(含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专项工作经费),报服务中心。其中:厅机关各处(室、局)将培训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统筹汇总后将培训费预算报服务中心;科技处根据经省外事办核定的出国计划,将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报服务中心;厅机关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管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用于厅机关运转的经费预算,由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求统筹编制。服务中心将汇总形成的厅机关部门预算、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经逐级审核后送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全厅部门预算,经厅务会审议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部门支出预算,根据国土资源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

(二)厅各处(室、局)和服务中心预算报告,须以标准项目文本格式填报并附较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条  预算核定 

厅本级预算由财政厅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和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予以核定;项目(含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预算按照统筹安排、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和追踪问效的原则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经批复的项目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预算中期评估时,经财务处审查后,按程序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

部门预算依据“财务审核在先,使用经费在后”的原则,即先在财务部门确认预算,再办理政务(党务)事项所需经费的手续。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服务中心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应注重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省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通知要求实现支出目标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预算申报、轻预算执行”的问题,减少项目资金结转结余,同时注重专项资金的抽查、检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年度结束,服务中心应按规定编报部门决算,经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确认

厅机关各处(室、局)及服务中心发生的需集中结算、转账支付的支出,或金额达到20,000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如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费等),应填写《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党务)事项和预算确认单》(见附件1),经处(室、局)负责人、处(室、局)分管厅领导、服务中心主任审签后,作为最终实现经费支出的要件之一和重要的会计凭证。

10万元(含)以上且预算未经厅务会审定的支出事项,由厅务会审批,不再填写《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党务)事项和预算确认单》。

第十四条 财务处按财政厅统一部署,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厅机关和服务中心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依法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本年收入和上年结转。

本年收入,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上年结转,指经财政厅批复,结转至当年继续使用的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支出,是指厅机关和服务中心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本年支出、事业单位结余分配和结转下年。

本年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含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转移性支出。

事业单位结余分配,指经财政厅批复,事业单位对结余资金的分配,具体包括:交纳所得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

结转下年,指经财政厅批复,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的年末结转和结余。

第十七条  厅机关及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重大支出项目应提交厅务会或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控制在核定的经费预算内,原则上不能超预算支出。用于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专项工作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结转结余经费要按规定管理。经财政厅批复的年末结转结余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借款程序

第十九条 厅机关和服务中心经费支出报销和借款事项,实行资金限额审批。

1.厅机关公务费用报销

支出金额5,000元以下的报销,由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支出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报销,由处(室、局)分管厅领导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支出金额5,000元以下的报销:报销人员-所在处(室、局)领导-服务中心财务部门审核-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审签后报销。

支出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报销:报销人员-所在处(室、局)领导-处(室、局)分管厅领导-服务中心财务部门审核-服务中心主任审签后报销。

预算未经厅务会审定且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报销时须附支出事项经厅务会审批的会议纪要;集中结算、转账支付的支出及金额达到20,000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报销时须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党务)事项和预算确认单》。

2.服务中心公务费用报销

报销人员-所在科(队)领导-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服务中心财务部门审核-服务中心主任审签后报销。

3.支出借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厅务会审批;支出借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3万元(含)以上的,由处(室、局)分管厅领导审批;支出借款金额3万元以下的,由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办理经费支出报销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作人员办理需集中结算、转账支付的支出及金额达到20,000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报销,须按第十三条先行办理预算确认,即:首先持有经确认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党务)事项和预算确认单》。

2.工作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转账支票请领单》(见附件3)或《现金(公务卡)支出凭单》(见附件4),并附上有效票据或签字名单或相关批准文件,送本处(室、局)负责人审核签字。

3.会计人员审核《转账支票请领单》或《现金(公务卡)支出凭单》及相关附件后签字,并按审批权限送有关负责人审批。

4.出纳人员对上述单据批件核对无误后,办理转账或现金支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物品购置(车辆、电脑等),以及一般办公用品支出的报销,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厅机关各处(室、局)不得自行购买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含报刊、图书)。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支出原则上由服务中心统筹安排、统一结算,具体程序为:服务中心接待经办人员-服务中心财务部门审核-服务中心主任审签后报销,由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内公务接待申报单》需由处(室、局)分管厅领导审签,故报销时不再需要处(室、局)分管厅领导审签。由各处(室、局)自行结算的零星接待,不论金额大小,报销时均需处(室、局)分管厅领导审签,具体流程为:报销人员-所在处(室、局)领导-处(室、局)分管厅领导-服务中心财务部门审核-服务中心主任审签后报销。

第二十三条服务中心负责统筹管理会议费。会议支出由承办会议的处(室、局)自行结算、报销,会议召开前须填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会议(培训)预算确认单》(见附件2),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报到名册和有效票据等,按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严格审核监督。

人事处负责统筹管理培训费。培训支出由组织培训的处(室、局)自行结算、报销,培训前须填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会议(培训)预算确认单》(见附件2),报销时须附培训通知、培训人员报到名册和有效票据等,按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严格审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支出的报销,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办发〔2014〕45号)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须填列《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5)并附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公款借支事项,按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借款原则:

1.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尽量避免现金支出。

2.公款借支一借一清,前账不清,不得再借,不得私用。

3.借、还现金,符合经费支出报销规定的还款时可进行冲抵。

4.一次性借款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须提前一天(含)以上时间通知服务中心财务部门。

5.厅机关职工调离、退休、分流,借用人员回原单位、临时人员解聘等,人事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局)到服务中心查验有无挂账事项。

(二)借款程序:

1.工作人员填写《借款单》(见附件6),送本处(室、局)负责人审核签字。

2.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并按审批权限送有关负责人审批。

3.出纳人员对有效的《借款单》,核对无误后办理借款手续。

(三)还款要求:

1.根据国有资产防止流失条例相关规定,个人借款应及时归还,不得超过3个月。若在3个月内公务尚未办理完毕,需办理支出报销手续,先归还借款,确需继续借款的,可按程序再次办理借款。

2.服务中心财务部门应定期清理借款,对快到期的借款,及时通知借款人还款,确保年底前结清当年所有借款。每年11月底,对应还未还的借款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上述预算确认、借款或转账、报销等财务审核、审批的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二、三、四上午。

 

第五章  资产与预收(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管理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厅机关和服务中心资产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统一建账、核算;各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具体管理。

根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职责,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厅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或调离的,应向厅机关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交回本人领取使用的厅机关固定资产(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打印机等),厅机关服务中心将固定资产清点退还清单送人事处,作为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要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金、银行存款管理,保障其安全,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厅机关和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财务处审核,并报厅务会或厅财务工作负责人审查通过后,报经财政厅批准,由服务中心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对预收(付)款项的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财政厅统一部署及财务处具体要求,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厅机关及服务中心部门决算,并报财务处审核汇总。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按财政厅统一部署,做好部门支出绩效评价,相关业务处室及服务中心配合完成。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按财政厅统一部署,做好部门决算公开工作。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服务中心应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和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对支出事项和凭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和凭证,及时要求有关单位纠正或完善,规范票据的使用,严格报销审批手续。对有争议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后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厅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安排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厅本级财务监督由财务处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负责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厅其他直属单位及厅代管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总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党务)事项和预算确认单》

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会议(培训)预算确认单》

3.《转账支票请领单》

4.《现金(公务卡)支出凭单》

5.《差旅费报销单》

6.《借款单》

财务管理办法附件1-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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