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发〔2016〕46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价款征收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作进一步明确:
矿业权价款收入必须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06〕154号)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我厅依照《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投〔2008〕267号)有关规定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我厅批准的分期缴纳期限,及时催缴入库,并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收费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5〕49号)之规定,及时将缴纳凭证反馈我厅政务窗口办理核费、登记手续。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要依照相关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
根据现行的法规政策,对矿业权价款已经我厅批准分期缴纳的,并无可以减免或再次延期缴纳的依据;对政策性关闭矿山,并无可以以政策性关闭矿山应退还的采矿权价款来抵扣其它矿山企业应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依据。我厅一律不再受理和回复上述申请事项。
对不按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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