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5日,仁寿县黑龙滩镇春光玻璃回收站法人代表夏春光与仁寿县黑龙滩镇铁门村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租用该村集体土地12亩,租期为18年,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实地测绘,实际占地3.53亩,其中农用地0.64亩,建设用地0.42亩,未利用地2.47亩。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仁寿县国土资源局对仁寿县黑龙滩镇春光玻璃回收站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仁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内容如下:责令仁寿县黑龙滩镇春光玻璃回收站,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53亩集体土地退还给仁寿县黑龙滩镇铁门村9组;没收仁寿县黑龙滩镇春光玻璃回收站在黑龙滩镇铁门村9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共计2010.95㎡;对仁寿县黑龙滩镇春光玻璃回收站处以15元/㎡的土地罚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53亩,共计353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21日,仁寿县黑龙滩镇春光玻璃回收站缴纳土地罚款共计353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24日,仁寿县黑龙滩镇铁门村9组收到仁寿县黑龙滩镇春光玻璃回收站退还的集体土地3.53亩;2014年5月20日,仁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接收该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共计2010.95㎡纳入国有资产。目前,该案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