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6日,左立与仁寿县视高镇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用河心社区二组集体土地7.9亩用于建厂房。同年4月动工建厂,2015年2月建成投产。经实地测绘实际占地面积5.58亩(修建房屋占地面积3720.61㎡),其中农用地3.35亩,建设用地2.23亩。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4月15日,仁寿县国土资源局对左立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国土资罚〔2015〕3号):责令左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58亩集体土地退还给仁寿县视高镇河心社区二组;没收左立在视高镇河心社区二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720.61㎡;对左立处以15元/㎡的罚款,总占地面积5.58亩,共计55800元人民币。4月20日,左立缴纳罚款55800元人民币;4月21日,仁寿县视高镇河心社区收到左立退还的集体土地5.58亩; 5月20日,仁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接收该宗地上建筑物3720.61㎡纳入国有资产。目前,该案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