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公开通报典型案件之简阳市贾家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占集体土地案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公开通报典型案件之简阳市贾家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占集体土地案
2015-12-22 |  来源:执法监察局  |  分享到:

2013年3-4月,贾家镇人民政府发布《土地补偿方案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非法批准征收贾家镇埝水村6、7社和洗银村1社共162.15亩集体土地,其中耕地25.058亩、园地126.369亩、林地2.173亩、住宅用地8.55亩。2014年4-7月,贾家镇人民政府通过与企业签订《简阳市贾家镇工业项目投资协议》,收取企业土地款,批准简阳市天香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金粮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小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巴石山珍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蜀香蜀韵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兴志力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兴隆盛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渔浪鱼饵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以下简称11家企业)占用上述集体土地162.15亩进行厂房及办公附属设施等建设。2014年6月,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上述11家企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开始进行场平后,当场责令其停工复耕,经督促整改,现场全部复耕。2014年8巡查发现上述11家企业再次进场施工。8月7日、10月17日,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这11家企业发放了《简阳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0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12月29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对简阳市贾家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占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书》(川国土资执监〔2014〕1号),对贾家镇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处理:1.贾家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贾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埝水村六社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简贾〔2013〕第03号)、《贾家镇人民政府关于洗银村一社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简贾〔2013〕第04号)、《贾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埝水村七社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简贾〔2013〕第05号)无效。责令其撤销上述3个无效的公告。贾家镇人民政府与上述11家企业签订的《简阳市贾家镇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责令其解除与11家企业签订的《简阳市贾家镇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款。责令贾家镇人民政府改正非法批准征占农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并收回11家企业所使用的上述162.15亩集体土地,企业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对贾家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2月29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分建议书》(川国土资执监〔2014〕2号),建议简阳市监察局依法追究贾家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行政纪律责任。2015年1月5日,贾家镇人民政府发布了《给予撤销埝水村六、七社洗银村一社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贾府发〔2015〕6号),撤销了原发布的相关土地补偿方案公告。(贾府发〔2015〕6-17号)文件,撤销与上述11家企业签订的《简阳市贾家镇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款。1月8日发布了《贾家镇人民政府收回土地通知书》(〔2015〕01-11号),收回11家企业所使用的上述162.15亩集体土地,并全部退还给埝水村六、七社,洗银村一社。另中共简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给予时任贾家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付长荼,贾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俊,贾家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万勇,时任贾家镇中小企业园区办主任李玉辉等4人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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