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发〔2015〕90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业权范围变更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7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及时通知所在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以及因项目建设导致矿业权范围发生变化的矿业权人,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业权范围变更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771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45个工作日之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相关探矿权勘查区块或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二、国土资厅函〔2015〕771号文下发后需压覆已设置矿业权范围内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及登记手续,并在其办理完毕审批登记后,监督被压覆且导致矿业权范围变化的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并将压覆区内矿业权应调整的范围等资料提供给原发证机关。
三、对经批准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未按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建设单位,将不受理其用地申请。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业权范围变更事项的通知》(国土 资厅函〔2015〕771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