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有哪些基本的注意事项?
答复:一是提交申请事项时应注意遵守“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二是注意填写明确的申请内容,方便政府部门根据你的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否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相关规定,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或者更改、补充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后重新申请。例如,某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同时申请公开XX市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分布图和该县XX镇2010-2015年征地批准文件等多项政府信息,违背了“一事一申请”原则;某申请人要求公开XX镇12组85号集体经济组织批文内容,就存在申请内容表述不明确的问题。
此外,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还应注意书写清晰,并留下正确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申请公开的内容请尽量以满足自身“生产需要、生活需要、科研需要”为原则。
二、为什么我申请的征地“一书四方案”、征地勘测定界图以及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不予提供?
答复: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实施征地的勘测定界图、向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政府信息,都是由当地市县政府和国土部门制作。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为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征地“一书四方案”、征地勘测定界图以及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都应由当地市县政府或国土部门负责公开。
此外,由当地市县政府或国土部门负责制作和公开的征地方面的政府信息,还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实施征地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三、有哪些信息是你们已经主动公开过的,如何查询?
答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关于主动公开的相关规定,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个人情况简介等在内的多个方面。同时,我省2015年以来的土地征收批文已全文在厅政务公开栏征地信息专栏中公开,其余年度批文将陆续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都可以通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dlr.gov.cn)查询获取。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2015年以前尚未主动公开的征地批文,社会各界仍可通过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取。
四、有哪些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答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或为依法受保护的国家经济秘密、商业秘密)等均不予公开。例如,XX军事项目用地有关文件资料和图件;位于XX的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含拍卖底价)等。
五、如果我申请的政府信息过于复杂、分散和繁琐,该如何处理?
答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但是,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例如,某公民提出申请公开全省最新的国有其他草地(地类编号043)的地块编号、宗地图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一方面,由于我省国有其他草地地块数量较大、分布零散,对图件及相关资料我厅不承担汇总、加工的义务,且部分地块图件及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另一方面,申请人也可以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4号)或者到相应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场依法查阅相关资料并以适当形式提取。
六、咨询核实、举报投诉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吗?
答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例如,“举报XX公司无拆迁许可证对XX市XX县XX小区违法强拆,要求赔偿一切损失,同时核实小区土地证信息”的申请,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因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予提供。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如咨询核实、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