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上岗培训及执法监察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上岗培训及执法监察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11-01 |  来源:  |  分享到:

川国土资发〔2012〕13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上岗培训、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上岗培训和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执法监察人员上岗培训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上岗培训,是全面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强化行政执法监察,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随着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执法监察人员不断更换以及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建立和执法监察人员的不断充实或调入,执法监察人员上岗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应加以重视和规范,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上岗培训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层层培训”的原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市(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业务骨干;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人员和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业务骨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培训结束时要严格组织考试,对考试成绩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对考试不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考机会。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省政府第5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78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凡需申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人员,必须是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合格证书,方可办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没有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人员的不得进行一线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  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管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是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仅限于持证人依法定职权使用,不得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监察证件的日常监管,做好证件申领、登记、颁发等工作。

(一)按照“先考试、后发证”的原则,凡新到岗或调任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须经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申领执法监察证。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申领执法证件,须填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申领表(见附件),由其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统一申领执法证件。

(三)执法监察人员调离执法监察岗位的,由其任职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将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及时收回进行注销,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备案。执法监察人员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其任职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将其变动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厅并换发证件。

(四)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在30日内在当地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60日满,期满后予以补发执法证件,补发后再次遗失的不再给其颁发。

(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应按规定统一进行验证。各市(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将验证情况报告省厅。

(六)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备案查询制度。各市(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进行清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档案,完善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查询制度,掌握全省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持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管理,要对申办执法证人员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对人员调动、证件遗失、证件验证等工作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过错或不良影响的,将建议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每年12月30日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将本年度岗位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次数、培训人数、考试情况)和下年度的资格培训计划,以及办理发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包括新办、换发、注销、遗失补办等)情况,报送至省厅执法局。

附件: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2.四川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申领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的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的发放范围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在编在岗的执法监察人员和其所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中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实行全国统一的格式(样式附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分级发放。

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实行统一编号原则。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

六、领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的人员必须填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申领表”,经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人员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省级以下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每二年注册一次,注册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

八、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颁布发行政执法证的,应加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的,颁布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必须依法使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不得利用其进行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防止遗失和损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只限持证人使用,不得涂改和转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遗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的,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

十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调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岗位的,原单位应及时收回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并上交发证机关。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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