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 |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 | 直收单位 | 备注 |
一、耕地开垦费 | 万元/亩 | 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至2倍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土地占有者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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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元/平方米 | 10-80元/平方米 | 财综[2006]48号、财综[2009]24号 | 地方人民政府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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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矿权使用费 | 元/k㎡/年 | 100-500元(前三年100元/k㎡/年,第四年开始增加100元/k㎡/年,最高为500元/k㎡/年) | 国务院令240号 | 矿业权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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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矿权出让收益 |
| 1.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按招拍挂的结果确定收取。2.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收取。3.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 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川财投[2017]205号 | 矿业权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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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矿权使用费 | 元/k㎡/年 | 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 国务院令241号 | 矿业权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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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矿权出让收益 |
| 1.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按招拍挂的结果确定收取。2.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收取。3.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 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川财投[2017]205号 | 矿业权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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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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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价字费[1999]265号 | 申报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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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元/人 | 100元 | ||||
中级 | 元/人 | 140元 | ||||
高级 | 元/人 | 240元 | ||||
八、罚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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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的规定。 | 违法当事人 | 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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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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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不动产权利人 | 市(州)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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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宅 | 元∕件 | 80元∕件 | ||||
2. 非住宅 | 元∕件 | 550元∕件 | ||||
3. 证书工本费 | 元∕本 | 10元∕本 | ||||
十、土地复垦费 | 元∕平方米 | 10-20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土地占有者 | 市(州)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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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土地闲置费 | 元∕平方米 | 10-30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土地占有者 | 市(州)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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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 |
| 详见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办发[2006]100号、 财综[2006]68号 | 用地单位 | 市(州)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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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0日 | |
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2017年12月20日更新).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