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纪委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办工作人员和承办负责人,在行政审批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审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行政审批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评比先进个人的资格。责任追究的方式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承办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任心不强,出现审查审核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2、超越审批时限,违规设置审批障碍的;
3、审查审核弄虚作假的;
4、收受好处,请吃、请托、出现审查审核过错的;
5、违法非法审查审核的。
第五条:承办负责人在办理行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承办工作人员管理不严、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3、以权谋私,出现审查审核过错的;
4、发现违规非法审查审核不制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1、发生问题后,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2、认错态度好,并认真改正错误的;
3、发现问题,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七条:有下列是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明知故犯的;
2、推卸、转嫁责任的;
3、知情不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庇护的;
4、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危害结果扩大的;
5、在责任范围内承办工作人员发生二次以上行政审批过错行为的。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调查取证;责任人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由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厅党组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厅纪检组和机关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室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ΟΟ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