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2-02-01 |  来源: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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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11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二、将下列规章有关规定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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