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印发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印发
2009-10-13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分享到: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此举将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

《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是巡查实施主体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规范》对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其中省、市两级侧重于组织、指导和考核;县和所具体实施。

《规范》规定,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实施主体,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巡查分为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应及时发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六类违法行为。巡查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巡查按照巡查准备、实地巡查、发现违法、现场处置、巡查信息记录的程序进行。

《规范》规定,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告。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规范》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推动巡查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巡查工作需要配备专用的装备器材。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卫片执法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规范》还规定,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其考核应结合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结果予以通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有因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填写巡查台账或录入信息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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